中華民國貝類學會 章程
中華民國59年10月04日會員大會通過成立
中華民國84年10月29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92年1月19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96年3月24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:中華民國貝類學會(Malacological Society of Taiwan)。
第二條 本會以研究有關貝類知識與學術為宗旨。
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內湖區金湖路401巷38號7樓。
第二章 任 務
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會刊(貝類學報、貝友、蠔友通訊及研究報告等)之出版及貝類書籍之編印事項。
二、舉辦貝類相關的座談會、展覽會、演講會及貝類學研究及貝類標本鑑定與觀摩等事項。
三、與國內外公私立團體、機構等交換貝類資訊或刊物。
第三章 會 員
第五條 凡願遵守本會章程,繳交年費後,得為本會會員。
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普通會員、榮譽會員及團體會員三種。
第七條 本會會員享有權利如下:
一、出席常年會員大會。
二、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三、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。
四、其他應享之權利。
第八條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:
一、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案。
二、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。
三、按時繳交常年會費。
第九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,會員大會休會期間,由理監事聯席會代行其職務。
第十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,後補理事五人;監事五人,後補監事二人,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。理事會應互選常務理事五人,監事會應互選常務監事一人。
第十一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,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推選之。設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各一人,由理事長推薦,經理事會通過後,聘任之。
第十二條 本會理、監事,均為義務職。秘書長得酌支車馬費。
第十三條 本會理、監事,任期為四年,連選得連任之。
第十四條 本會理、監事,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,應予解任,空缺逐一遞補。
一、不得已事故,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決,准其辭職者。
二、曠廢職務,經理監事會議決,令其退職者。
三、違反法令、本會章程或其他重大不當行為,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決,令其退職者。
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如違反法令、本會章程或其他重大不當行為,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予以警告或中止其會員資格。本會會員如當年三月底前不繳會費,將自動喪失會員權利或視同退會。
第十六條 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(或稱為組),以推廣會務。
第四章 會 議
第十七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,必要時,得由理監事聯席會議決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第十八條 本會理監事聯席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,常務理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,均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五章 經 費
第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普通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一千五百元,團體會員新台幣五千元,國外地區會員美金五十元。
二、各項補助費、自由樂捐款項及各項義賣款項等。
三、基金之孳息。
四、其他收入。
第六章 附 則
第二十條 本會辦事細則另訂之。
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得提請會員大會決議後修正之。
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呈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中華民國貝類學會 辦事細則
中華民國85年2月10日第8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成立
中華民國89年4月09日第9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辦事細則依本會章程第二十條之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 本會處理會務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悉依本辦事細則辦理。
第二章 權責與職掌
第三條 本會理事長除依本會章程之規定於召開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時擔任主席外,並綜理會務。前述會議,如理事長不克出席時,由常務理事中推舉一位代行。凡本會對外一切行文,均以理事長署名行之。
第四條 本會秘書長承理事長之命,處理日常事務,如核閱文稿、管理書刊、會議記錄、文書歸檔、國內外機關團體連絡暨掌管本會印信、會費、捐款等經費之保管及出納。秘書長得聘請會務組長一人,提請理事會同意。
第五條 本會各項經費支出,應以會計程序辦理。
第六條 本會得設:會務組、活動組、編輯組、公關組等,各組均由秘書長協調。
一、會務組-設1~2人,負責處理文書、會計及會員等相關事項。
二、活動組-由理事會推薦3~5位,其職掌如下:
壹、擬訂並執行有關本會活動之計畫。
貳、辦理演講、座談會、貝展、採集會、參觀及臨時交辦等事項。
三、編輯組-由理事會推薦3~5位,負責本會會刊(貝類學報、貝友、蠔友通訊等)之徵稿、審稿、編輯及出版等相關事項。
四、公關組-由理事會推薦2~3位,負責本會對外聯繫與募款等相關事項。
第三章 服務守則
第七條 本會職員均為義務職,唯秘書長及其助理得支車馬費。
第八條 本辦事細則經提請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